在西班牙,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注册原则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即,如果事先没有办理注册手续,那么就不能享有对该项发明或识别标识的任何权利。西班牙与美国不同,实行的是“第一注册”制度:优先权利属于第一注册申请人;也就是说当面对第三方时,“使用”并不能带来任何权利,著名商标的情况除外。
在我们前面所提到的注册制度中,地域性原则同样占据主导地位,即,当其一商标或专利在某些国家注册后,只有在这些国家才能获得保护,而在其它地区,原则上说,它们会被视为共有,可以被第三方任意使用。在本国进行的商标或专利的注册注册,并不意味着在其它国家能自动获得保护,因此有必要通过在他国注册以确保在那里获得保护。
有必要指出的是,工业产权的权益是具有财产特性,因此可以成为财产转让或课税的目标,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被转让,最常见的一种转让形式是:拥有已注册权利的一方授权第三方使用这一权利,作为交换得到对方支付的资金。
除极个别的情况外,西班牙承认这一领域中主要的国际协定,允许非西班牙国民在西班牙获得对其权利应有的保护,同样地,西班牙国民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享有对其权利的保护。
作为欧盟成员国,西班牙的立法机构遵循了欧盟有关工业产权的共同体指令中所规定的准则,使西班牙的法律在这方面与其它欧盟国家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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